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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长期租赁车辆作为公务、商务用车的情况也非常普遍
来源:央视新闻    发布时间:21-08-04

近年来汽车金融兴起,市场上出现很多以租代购的方式买车,名义上是付租金,实质上就是首付+月供的分期付款购车。另外伴随着公车改革以及节约企业办公成本的需求,机关、企事业单位长期租赁车辆作为公务、商务用车的情况也非常普遍。

但这往往伴随着一个争议,就是租赁车辆的性质究竟应该是营运还是非营运?

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

差别很大

现实中汽车租赁公司大多是将车辆的性质作为非营运对外出租的,因此一旦将车辆性质变为营运,负面影响有很多。

首先,汽车保险成本高出好多。如按照营运车投保,保费将比自备车高一倍,就会大大增加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成本。

其次,报废年限变短导致车辆贬值加快。商务部等四部委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租赁车列入营运类并规定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使得汽车进入二手市场大幅贬值。

另外,还有车辆检测问题。营运车辆除了公安年检外,还要增加交通综合性能检测,将会增加车辆的检测次数。

究竟属于营运还是非营运

法院有说法

无论是以租代购还是普通的长期租赁,司法实践对于租赁车辆的性质认定还是普遍一致的。诉讼中保险公司会常常以租赁车有营运性质,而汽车租赁公司将其登记为非营运性质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车辆租赁合同中,汽车租赁公司已经要求承租人不得将车辆用于营业性质的运输,且承租人实际的车辆用途也没有用于营业性质,未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

从承租人的角度,其租赁和使用车辆不是为了从事营利性运输,收取运费,不属于营运车辆的基本范畴;从出租人的角度,出租人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情况下,将车辆角度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该出租行为属于租赁性经营行为,与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营运行为存在明显不同。因此,法院认为租赁车辆不属于营运车辆。

律师建议

针对汽车租赁业务,律师结合法院审判实践和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为避免承租人将车辆用于营运性质的运输,建议汽车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用途,并要求承租人及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用于营业性质的运输,同时约定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营运性质的运输产生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由自行承担。

2、对于保险公司拒赔的主张,还有一个重要的抗辩观点。如果是汽车租赁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名下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是有审查义务的,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基本是用来租赁的,那么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询问确定合理费率和约定。如果明知是租赁,而没有异议,则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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